6. 邓鑫法官故意毁弃案件材料:卷宗缺失被告代理人证件及委托手续 (1)《笔录3》(法庭审理笔录(2024.3.29))第2页, 原:要求查看对方证件和委托手续材料。 审:被告代理人的证件及委托手续均在卷宗中。 原:要求查看委托书、律所函、授权委托书和劳动合同的原件。 …… …… …… 原:被告2代理人无法提供相应材料,应该下庭,不应参加本次庭审。 审:告知原告,你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代理人的代理资质进行审查。 (2)结案后原告阅卷(电子卷宗)并未查到代理人资料,邓鑫法官涉嫌欺诈。 (3)【再审】查阅上海一中院再审卷宗发现,代理人身份证据是假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再审被告代理人身份造假与原审代理人身份资料被邓鑫法官毁灭互相印证。【旁证证明】 ① 再审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公章没有压住日期)。
② 再审代理人身份证据是假的。
代理人以员工身份参与诉讼,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并无签字、盖章和日期,属于无效合同。 (4)邓鑫毁灭代理人资料与↓ 流程管理造假(2)表格印证。|||(表格:参加诉讼的代理人0人) (5)【抗诉立案】【长宁检察院】2025-01-16长宁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现场,检察官说她们调取的卷宗有这些材料,当事人当场指出长宁法院提供的纸质卷宗材料造假,有后补材料嫌疑,因当时电子卷宗没有。 (6)【处分参考】 《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 《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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