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8 10:31:3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5. 邓鑫法官编造伪证——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反噬自身。 (1)从判决陈述看 《判决书》第8页,“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认定错误事实】 【证据】 l 判决书引用标题: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共三个名称) l 实际卷宗标题: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 l 该材料内部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 【分析】 ② 如果把《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当成此“证据”,也不是证据。 因为《~情况说明及附件》在卷宗目录《被告材料》——《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栏目下,并不在《被告举证材料》栏目下,所以说它不是证据。 属于偷换、伪造证据。 (2)从提交过程看 ① 不是证据 1)《笔录2》(证据交换笔录(2024.1.18))第11-12页, 2)据此可以推测:被告2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是关于直播购物当天的直播情况说明,该说明核心应是“是一致的”,证明原告三段录屏证据真实。(完整应该四段,“断片”一段是第二段抢购过程,怕录屏影响速度抢不到,所以没录) 3)因为被告2自认“没有”证据提交。“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不是证据。 4)第二次证据交换(2024.1.18)被告2无任何证据提交! ② 超期举证 被告2《情况说明》超过第一次庭审(2023年12月18日)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15天——2024年1月3日止。现在是第二次庭审(2024年 1月18日)。 ③ 庭上未采纳 本次庭审,法官对被告2拼多多《情况说明》没有“训诫或罚款”,应视为没有采纳《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因为如果采纳超期证据,依法应进行“训诫或罚款”。 ④ 庭上未出示质证、辩论 《笔录2》没有任何质证、答辩记载。但《判决书》采信了此《情况说明》内容。没说明采信理由。违法采信。 被告2自己都说“谨供参考”,对核心“证据”有这样客气的吗?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证据就是证据,是希望法官采信而不是参考。那么邓鑫采信的理由是什么呢?没看到。 (4)从材料内容看 ①《情况说明》是被告2拼多多单方提供的陈述,文字叙述部分无对应的实质性证据证明。 (5)从证据属性看 被告单方提供的复印件,无相关佐证。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真实性。 该证据没有单位印章、没有人员签名,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被告拼多多自己不认可的证据,邓鑫法官却拿它当做证据,伪造成证据。并依此“证据”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 另 (6)原审采纳、采信了该《情况说明》大量内容↓,但未做解释。违法。 《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来自《情况说明》):……(第12页)2023年8月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年11月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类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该部事实结论认定错误——“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① “本案”指的是马宪春与时x、拼多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2023年8月1日在宁波立案,后因拼多多提出管辖异议移送上海长宁法院。“本案诉讼时”是2023年是8月1日。 ② 而《情况说明》自认8月30日处罚、停播,足以自我否定“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至少不能证明8月30日前“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 “已无在售商品”证据不足。“正在上传”ing,不是开始上传,也不是结束上传,所以店铺有商品。 店铺关播并不能直接导致无在售商品,因为还有店铺商品链接可以出售。只是采用非直播销售而已。 (7)【处分参考】: 《处分条例》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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